江苏省疫情造价文件(江苏省疫情造价文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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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壹〗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停止计列。具体范围:在建工程中 ,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不再纳入该费用;拟建工程的工程造价中 ,不再包含此项费用 。此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确保费用调整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

〖贰〗、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 ”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叁〗、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 ,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

〖肆〗 、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住建厅: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壹〗、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

〖贰〗、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 ,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叁〗 、江苏省住建厅决定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于4月11日正式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两份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文件 ,并明确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在特定日期后的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肆〗 、调整后 ,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取消!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调整后 ,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 ”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 ,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工程总承包 、工程造价、工程合同等领域政策文件

该方案旨在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推动工程造价市场化进程 。通过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和服务等措施 ,进一步提升工程造价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费用形式。质量与安全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 、造价询问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招投标: 采用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选取工程总承包单位 。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施工中 ,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 ,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取工程总承包单位。

提出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解决建筑行业组织方式落后问题,培育全过程询问模式。2017年 ,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发布 规范承发包管理 、合同结算、参建单位责任义务,后续出台施工许可、工程造价等配套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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